当前位置:兵团理论网 >生态文明
加快建立生物多样性主流化长效机制 作者:普晓妍 来源:学习时报 发布日期:2024-11-28

  生物多样性主流化是指将生物多样性纳入各级政府的政治、经济、社会、军事、文化及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管理等发展建设主流的过程。可以说生物多样性主流化是最有效的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可持续利用措施之一。2024年我国发布的《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23—2030年)》,将重要自然生态空间的保护修复作为应对生物多样性丧失威胁的重要措施。这份计划不仅是我国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的重要工具,也是推动落实“昆明—蒙特利尔全球生物多样性框架”的国家行动。我们应清醒地看到,当前生物多样性丧失趋势尚未扭转,全球生物多样性仍面临诸多困难和挑战。我国拥有世界最全面的生态系统类型,鉴于生物多样性丧失和生态系统退化呈加速态势,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因此,加快建立生物多样性主流化长效机制,尤为迫切。

  构建整体、系统的生物多样性法律法规体系。目前,我国虽已初步构建起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体系,并在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可持续利用中发挥着关键作用,但我们仍需在此基础上持续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为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治理筑牢制度保障。

  首先,应加强针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综合性立法。现阶段我国生态环境保护面临诸多问题,虽有对不同类型保护对象区分规制的立法,但往往仅关注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某一方面,缺乏整体性和系统性,不仅会导致法律法规之间相互冲突、各领域法律法规难以有效衔接,还容易出现立法空白,直接影响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制合力的形成。故而,亟须在国家层面制定针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基础性、综合性上位法,统筹协调我国目前已经制定修订的50多部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法律体系协调一致。同时,仍需要持续重点关注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平衡,加快开展农业、渔业、生物安全、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等领域法律法规的制度修订工作,因势利导推进生物多样性相关领域法律法规的制定修订、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健全优化等工作。

  其次,完善重要生态空间法律保护制度。对现有的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加以梳理评估,在重要生态空间法律保护方面,进行生物多样性保护法治建设成效评估及空缺分析,加快开展农业、渔业、生物安全、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等领域法律法规的制定修订工作,积极推动野生动植物就地保护及其栖息地(包括湿地、森林、草原、海洋等重要生态系统)保护相关的立法修法工作。

  最后,出台针对生态保护红线的法律法规。生态保护红线是国土空间规划中的关键管控边界,涵盖全国重要的生态空间,跨度广泛,仅依赖政策性文件进行规范,易导致不同区域的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内容不统一甚至相互冲突。因此,需要制定针对性法律,明确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标准、审批及调整程序、监管责任等关键要素,从而给各地方依据统一的程序和标准划定红线区域提供依据,有效管控重要生态空间,保障生态功能不减弱、面积不缩减、性质不改变。

  完善生物多样性保护协同治理机制。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地位不断强化,根本在于我国持续推进生物多样性主流化,全面提升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管理水平,在生态文明建设全过程中融入生物多样性保护理念。可见,生物多样性保护需要建立健全国家与地方、政府多部门间协同联动机制,发挥各级政府在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首先,在生物资源的可持续开发方面,应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主管部门与行业主管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机制。坚持保护优先的原则,明确生物资源的普查、收集和保藏工作,尤其注重野生种质资源和特殊生物资源的评估、挖掘、利用,确保生物资源开发的可持续。

  其次,协同统筹生物多样性就地保护和迁地保护,注重体系建设,提升保护水平。统筹构建国家公园与国家植物园等保护区网络,协同各级相关职能部门共同推进自然保护地、城市和乡村的保护体系形成,建设相互衔接、互为补充的生物多样性保护体系,提升全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平。

  最后,协调国内和国际,推动国际合作与标准制定,提升我国在全球生物多样性治理中的影响力。中国作为主席国举办《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COP15)期间,推动达成“昆明—蒙特利尔全球生物多样性框架”并成立“昆明生物多样性基金”。一方面,我国需要协调好国内国际,积极参与生物多样性相关国际标准制定,加强关键议题的交流磋商,在全球生物多样性治理新征程的开启和行进中持续作出中国贡献。另一方面,要发挥基金对国际社会保护生物多样性资金投入的示范引领作用,推进生物多样性国际合作,帮助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制定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持续提升我国在全球生物多样性治理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持续提高全社会对生物多样性及其价值的认识。生物多样性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广泛的公众意识和社会认知能够推动形成保护生物多样性的社会共识,要统筹协调政府、企业、社会大众三个层面,推动形成生物多样性保护合力。

  首先,充分发挥政府在提高生物多样性保护意识方面的引导作用。明确生物多样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同时,通过公共教育和宣传活动,探索建立公众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激励机制。此外,号召科研项目进社区,支持科研院所、高校、环保组织等机构将生物多样性相关的科研融入生活,刺激保护生物多样性社会共识形成。

  其次,深化企业在经济生产活动中提高生物多样性保护意识。在企业运营中融入可持续发展理念,制定环境管理标准,降低对生态环境的负面影响。同时,与社会组织合作,共同开展生物多样性监测和保护项目,提升企业的社会责任。此外,通过年度可持续发展报告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汇报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的努力与成就,将企业环境影响透明化。

  最后,着力提高社会大众对生物多样性保护意识与实践水平。一是积极践行绿色低碳生活方式,主动参与环保活动,以亲身实践加深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理解和认同。二是通过绿色产品消费观念养成和消费方式改变,推动市场逐渐向环保方向转变。三是学习生物多样性知识,广泛关注并积极参与相关政策制定与实施,为保护工作贡献公众监督力量。

责任编辑:冯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