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兵团理论网 >法治
如何认识检察权的地位 来源:北京日报 发布日期:2024-11-21
  编辑同志:

  您好!在监察体制改革和2018年修宪之后,国家权力结构发生重大调整,法律监督工作不断加强,公益诉讼工作逐步推进,检察权基础理论研究有待进一步加强,其中中国检察权规范内涵的论题再次凸显。那么,如何认识检察权的地位?可否请有关专家解释一下。谢谢!

  朝阳读者 邱实

  本刊特请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王海军作答

  ——编者

  检察权作为一种权力类别,在权力分工过程中明确了其在国家权力结构中占有的重要位置,这不仅是厘清检察权与其他国家权力关系的重要基础,而且直接影响到检察权的整体配置和具体运行,是探讨中国检察权规范内涵的重要维度。

  检察权为具有宪法地位的国家权力

  检察权为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国家权力,在我国国家权力结构中具有重要宪法地位,体现为人大权力之下的二级权力,通过代表国家行使检察职权体现其权力内容。

  第一,检察权为一级权力下的二级权力。检察权为一种源于我国宪法、位列人大权力之下的二级权力之一,这种地位是随着国家权力结构的变化而确定的。在1954年《宪法》颁布前,国家权力结构还未完全建立,国家机关行使权力的属性未明确规定,检察权的内容仅为“检察职权”。在1954年《宪法》颁布后,在人大制度建立的基础上,国家权力结构成型,检察权在原有职权基础上拓展出“国家权力”的内涵,成为与行政权、审判权并列的国家权力类别。1978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均沿袭了此种权力结构。2018年修宪在国家权力结构中增加了监察权,但是各权力保持了平行运行的状态,检察权的地位并未改变。

  第二,检察权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我国《宪法》在国家权力配置上贯彻了权力合理分工的原则,规定人民检察院性质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强调了检察权为代表国家行使,在实践层面表现为检察职权的行使。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0—23条,检察职权包括刑事侦查,审查与批捕,审查后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公益诉讼,诉讼监督,执行监督,调查核实,提出抗诉、纠正意见和检察建议,监督死刑复核活动,审查核准的追诉案件,进行司法解释,发布指导性案例。上述检察职权基于“检察”的概念内涵建构了检察权的职权维度,并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行使,行使标准和产生的法律效力均具有国家性。将检察权置于我国的国家结构中分析可知,检察权是人大权力之下的二级独立权力,并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行使,从而明确了检察权的宪法地位和在权力分工中的归属。

  检察权是依法行使的国家权力

  检察权为《宪法》明确规定的依法行使的国家权力,并且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检察官法》中均有相应的表述和措辞。基于此,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依照的法律应为中央层面的立法,包括宪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以及与检察权行使相关的宪法解释、法律解释和司法解释。

  具体而言,行使检察权必然首先依照宪法。从规范意义上讲,宪法作为整个法律体系中最高的法律形式,奠定了法律制度形成和发展的基础,构建了整个法律秩序的基本框架。对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如《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监察法》等均为检察权行使必须依照的法律规范。上述两类规范在检察权行使时必须遵守,应当是依法行使检察权的应有之义,不必赘述。宪法解释、法律解释和司法解释为行使检察权广义上的“法律”,在规范层面对检察权行使具有重要意义。宪法解释和宪法具有相同效力,虽然目前与检察权行使相关的宪法解释是不存在的,但是宪法解释作为与宪法具有同等效力的法律文件,其内容符合宪法,因此在法理上是检察权依法行使的根据。根据2023年修正的《立法法》第53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因此也是行使检察权的当然根据。司法解释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形式,是我国最高司法机关为解决司法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而依法制发的一类规范性文件。2015年《立法法》第104条规定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权作出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此后2018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3条才在检察立法中明确规定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职权。在具体的检察工作中,尤其在办理特殊案件过程中,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可避免地需要实施机关常态化、权威性的解释”,这种解释包括对法律规则本身的理解、对案件事实适用何种法律规则的理解,以及对争议法律规范之间的选择适用的基本规则和价值取向等,并在阐释和理解的基础上予以遵循,这是检察权行使的重要法律规范。

  此外,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不受系统外部非法干涉。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检察权行使的“对抗”范围为系统外部的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从宪法和法律的意旨来看,检察权行使会受到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合法影响,但是不受外部的非法干涉,自主采取行动并作出决定。对于检察权在检察机关内部的运行,以及各级检察机关在行使检察权过程中的相互关系而言,为上级检察机关领导下级检察机关,并都在最高检察机关的领导下进行工作,为检察系统内部领导体制层面上的问题,无关是否受干涉。检察权行使只服从宪法和法律,排除外部非法干涉,且绝对阻却其他国家权力代行,说明这是检察机关的专属性活动,也决定了检察权的存在形态和运行准则。

  检察权是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下行使的权力

  根据宪法和法律,检察权作为一项独立的国家权力,在依法行使的基础上,必须在党的领导下和人大权力监督下行使,这是检察权在权力类别层面规范内涵的重要内容。

  第一,检察权必须在党的绝对领导下行使。党的绝对领导是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的政治保障。我国《宪法》第1条第2款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这是宪法上一项根本性原则,“在弥合宪法规范与宪制实践之分野的基础上,进一步确认了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领导核心的地位。”坚持党的绝对领导是检察权作为国家权力依法行使的根本命题,应当将党的绝对领导贯彻到检察权行使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因此“必须紧紧依靠党的领导,通过党作为领导核心的力量来总揽全局,排除阻力,检察机关才可能依法行使检察权。”可以说,坚持党的绝对领导是检察权行使政治逻辑、理论逻辑、实践逻辑的统一,既可以实现党领导检察权行使的宪法原则的具体化,又能全面履行检察职权,最终在党组织支持和保障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的基础上实现检察权的效果和功能。

  第二,检察权要在人大监督下行使。基于我国的人大制度,形成了人大监督机制,即“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遵循司法规律的基础上,监督司法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职权的机制。”根据我国《宪法》第3条,检察机关要在人大监督下行使检察权,这表明各级人大与各级检察机关的关系均为如此,《宪法》第104条就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监督本级检察机关的工作。但这并不意味着高一级的权力可以随意干扰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无论是检察机关对人大负责,还是人大监督检察机关,都要通过法定的形式和程序实现。基于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检察权内容具有一定的概括性,所表达的是一项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的专门国家权力类别,确定了检察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位置和身份,这是中国检察权内涵的基本维度,决定了其权力性质、内涵和功能维度的具体展开。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