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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越公开就越有权威和公信力 作者:王钰 来源:学习时报 发布日期:2023-05-25

  “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执法司法越公开,就越有权威和公信力”。司法公开是法治建设的重要一环,承载着公平正义的价值和司法公信的目标。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既是新时代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化对司法活动的制约监督”要求的重要举措。

  什么是司法公开?它的内容包括哪些?公开的限度在哪里?有观点将司法公开等同于审判公开,这种认识有一些合理成分,但还不全面。审判公开既是世界各国公认的一项重要诉讼原则,也是实现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的重要保证。但在我国,司法公开不仅仅指审判公开,而是指司法活动的全方位公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的意见》,对于人民法院基本情况、审判执行、诉讼服务、司法改革、司法行政事务、国际司法交流合作、队伍建设等方面信息,除依照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不予公开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外,应当采取适当形式主动公开。也就是说,在“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理念指导下,无论是立案、听证、庭审,还是裁判、强制执行,司法的每一个环节均要能够在公开的渠道查询;无论是制定司法政策、出台司法解释,还是推进审判管理,人民法院的每一项工作都要强调公开透明。

  近年来,为了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期待,我国不断出台并完善司法公开相关的顶层设计,既强调具体环节的制度建设,又注重司法公开制度的整体改革和协调。各级人民法院积极探索创新司法公开形式,司法公开内容不断丰富、方式不断创新、机制不断完善,其范围、广度、深度不断拓展,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水平显著提升。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社会公众法治意识的不断提高,我国的司法公开也要不断适应新形势,取得新突破。

  细化配套制度及公开标准。《关于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的意见》已经系统规定了应当进行司法公开的事项。在此基础上,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各类信息的公开标准。如应进一步明确法院领导、审判人员、行政人员等司法审判相关人员的信息需要公开到何种程度。可以参考政务公开清单管理模式,编制好司法公开的清单,明确公开要素、公开方式、公开主体、公开时限。同时要明确司法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职能、公开的方式、程序和相关救济机制。

  注重释法说理公开。法官在作出裁判时应当详尽阐释有关证据分析、事实认定、援引法律条文的含义、裁判结果等相互之间内在的逻辑联系。裁判文书是最重要的“司法产品”,裁判文书公开是司法公开的主要内容。但由于裁判文书制作的专业规范要求,裁判文书中这种法言法语的专业化论证特点,有时很难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精准理解和把握法官的推理过程及裁判形成的原因。尤其是对于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不仅要公开事实认定的依据、适用法律的推理解释过程和裁判理由,而且还要对当事人的诉讼理由和抗辩主张是否成立进行回应,让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不仅知道结果怎样,而且知道为什么这样,真正做到辨法析理、输赢皆服,让人民群众更好地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也有利于增强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

  强化司法公开的常态化机制。通过司法公开向社会展示的应当是最新、最准、最权威的信息。但目前有的法院司法公开效果不佳,还存在着信息公开不及时、选择性信息公开、信息公开无反馈和司法信息公开考核监督不完善等问题。对此,应探索建立健全司法公开常态化机制,可公开的信息应当实时推送至互联网向社会公众和案件当事人展示,切实满足公众和当事人的信息需求。同时,司法公开不是写在纸面上的文字,也不是流于形式的说教,而是以司法信息为基础的互动过程,不应仅仅满足于各类信息的公布,还应将现有单向的信息发布平台转化为具有互动功能、服务功能和监督功能的综合平台,明确司法信息公开的反馈机制,建立符合司法信息公开规律的考核体系和责任追究制度,及时对群众关切的司法事件和相关司法信息进行回应,真正搭建起与公众沟通的桥梁。

  优化升级司法公开平台载体。信息化时代的司法公开必须依托于互联网。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与普及,其在保障审判信息的实质公开方面所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近年来,各级法院不断强化信息化建设,拓展审判信息公开的途径和方式,积极推进审判流程、庭审活动、裁判文书、执行信息公开四大平台建设。要继续加强和规范网站栏目设置和各项功能配置。可以参照国务院出台的《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全国法院网站建设规范或者指引,明确网站基本栏目的名称及配置要求、加强智能检索功能配置、配置多语言、无障碍功能。如执行信息的公开方面,所有法院网站均应设置执行信息专栏,内容上应当包含案件查询、执行惩戒、执行曝光、司法拍卖、执行举报等内容。

  注重平衡司法公开和个人信息保护。司法公开不是绝对的,应当充分尊重公民的个人权利。司法数据在公开过程中也可能产生各种安全风险,最典型的是侵犯个人信息权。例如,部分公开的裁判文书未处理应予删除的当事人手机号、家庭住址、车牌号码、健康状况等敏感个人信息,部分公开的庭审视频未处理包含个人信息的片段,而这些个人信息暴露在互联网上,可能给相关主体的私人生活造成不良影响。因此,有必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司法公开中的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安全法确立了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司法机关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类型,对相关内容进行分类分级,以个人信息数据的属性差异为标准,将不同的数据进行区分和归类,运用数据脱敏、隐私评估等方式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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